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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律师、会计师是否可以担任外商独资企业清算组成员?谢谢。
(提问者:匿名 日期:2015-08-28)
您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破产重整是不是必须以破产申请受理为前提?破产重整后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利清收破产人的外债?
(提问者:王先生 日期:2015-08-28)
1、《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而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即,如果直接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后则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也可以转入重整程序。 2、《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的计划由债务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自行负责清收外债等事务。
·您好,我在天津买的房子,现银行已申请开发商破产,我们的购房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所以清算组通知我们申报取回权,我想问一问,因现在房子还没盖完,没到交付标准(我们是精装修交房,房子现在只起了主体),以后房子能够“取回”,但谁来保证我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房子未完成部分怎么办?没有按期交房,违约金能不能主张?谢谢
(提问者:李先生 日期:2015-08-28)
1、根据您的陈述,银行已申请开发商破产。在房屋未完工且没有达到交付标准的情况下,房屋将来是否能“取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只有当您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您对于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才优先于施工方。另一方面,由于房屋最终是否能够完工存在未知数,所以在破产程序中您的债权可能会通过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方式进行保障。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发生的未按期交房的违约金可以主张,同时应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计算截止日。
·请教: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需办那些手续?需刻公章吗?
(提问者:匿名 日期:2015-08-28)
是否刻公章应当视清算程序的复杂程度以及对外活动的梳理来确定。按照正规程序,应当刻清算组公章,企业清算过程中是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的,例如债权债务的清理;如果企业无债权债务需清理,也没有其他对外活动,程序简单的,可以考虑不必刻公章。
·您好!我公司在2010年4月,宣布破产,并清算完毕。当时公司破产清算组和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及安置补偿协议书,上面清楚写明为我补缴破产以前的社保,并领取了补偿金和失业金。但至今四年多了,这部分保险一直没有为我缴纳,从而导致我现在的新单位无法为我续缴五险一金,给我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我也多次去社保局咨询,答复是必须把以前的欠账缴清,才能为我续缴。)于是,我多次找到原公司,答复是没有钱,要去找上一级,区商业协会。我又多次找到区商业协会,领导答复是现在没有钱,让我等,什么时候有钱了,什么时候给我缴,今年如果缴不上,就等明年。还说现在是退休一个,补缴一个,像我这种情况不符合条件。我才30多岁,总不能不交社保了吧,耗不起呀!!!请问,我该怎么办?给我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谢谢!!
(提问者:戴伟 日期:2015-08-28)
像你这种情况只能由原清算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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