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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向银行借款,后企业重整失败转入破产,那么从重整转入破产后重整期间产生的新借款利息还要不要继续计息呢? (提问者:匿名 日期:2015-08-2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该条规定,重整期间的贷款利息应当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 ·企业破产,原企业未除名的刑满释放人员是否可以安置,有否法律依据 (提问者:王先生 日期:2015-08-28)
  • 企业破产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原企业刑满释放人员如果在刑满释放继续与原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继续回到原单位从事劳动),应该在安置之列。
  • ·我想了解如果企业破产厂房和设备如何处置有什么具体方案吗 (提问者:李先生 日期:2015-08-28)
  • 企业破产后,企业破产厂房和设备属于破产财产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处置。具体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置,一般情况下,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公开拍卖。
  • ·你好,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供货商未执行完的合同怎么办? (提问者:重整 日期:2015-08-27)
  • 参照《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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