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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等机构及个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便捷高效、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四条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三类: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
社会影响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辖区内造成的影响。法律关系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财产权属、财产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商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当地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个人管理人办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三类案件。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管理人的类别、级别及产生方式,并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管理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当采用随机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
采用随机方式的,由司法技术部门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择管理人。
采用竞争方式的,应当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人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类别,以公告的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相应级别的机构参与竞争。参与竞争的机构不得少于三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机构情况,择优选择确定管理人,并确定一至二家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机构。
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涉及拍卖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部门以随机方式选择拍卖机构,并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三类机构中指定不同类别的联合管理人。
第九条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根据选择管理人结果,出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开展工作。
第十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共同建立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及业绩考核制度,由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考核情况等,提出管理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的意见,报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人升降级、增补细则。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专业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五)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费;
(七)利用管理人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除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负责对管理人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人办理小额破产案件、无产可破案件等收取报酬过低与工作量明显不符的案件,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援助基金。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廉洁建设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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