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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关于白马业主违约金调整依据的说明
管理人关于白马业主违约金调整依据的说明
对于白马商贸城业主根据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申报的委托经营费用(以下简称返租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管理人制定的债权审查规则为: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以欠付返租款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计算至法院裁定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地产)重整日2016年4月29日。
债权表公布后,部分业主提出异议: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商铺价款而不是欠付返租款、管理人应当一直计算至荣昌地产付款之日而不是2016年4月29日。询问管理人为何改变协议约定,调整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对此,管理人说明如下:
一、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所以,委托经营协议虽然约定以商铺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按照该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因为荣昌地产逾期支付返租款,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正常支付下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损失只能以欠付返租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现管理人未改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仅将计算基数调整为欠付返租款,已经充分考虑了业主购买商铺用于经营收益的交易目的。
二、关于违约金计算结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所以无论是业主的违约金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人的利息债权,执行的都是这一法定原则。
三、关于管理人的性质与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4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所以,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并在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在破产案件中,全面接管债务人,负责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认定,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对债务人业务进行经营,对破产方案进行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必须兼顾债务人(荣昌地产)、债权人(包括业主)、重整人等各方利益,包括对违约金的调整都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与管理人的职责所在。管理人将勤勉尽责,推动荣昌地产重整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在此过程中,希望得到业主的理解。
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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